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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4 月 19 日的《决议 ECB/2013/10》对欧元钞票的名称、规格、复制、兑换和回收做出了规定(OJ L 118, 30.4.2013, p. 37)
2003 年 3 月 20 日的《指导条例 ECB/2003/5》对打击欧元钞票违规复制的措施的执行及欧元钞票的兑换和回收做出了规定 (OJ L 78, 25.3.2003, p. 20)
关于钞票复制的一般信息
污损欧元钞票是违法行为。
欧元钞票复制品不得出现在侵犯性场合(如用在色情或暴力作品中)。禁止进行与欧元钞票有关的版权法规相抵触的复制。
《指导条例 ECB/2003/5 》的第一条提出了界定违规复制的标准,《决议 ECB/2013/10 》的第二条提出了界定非法复制的标准。这些复制行为原则上被禁止。《决议》第二条第三款提出了界定合法的及无需许可即可进行的复制的标准。如不满足这些标准,必须能夠证明钞票复制遵守了相关规定。
印刷媒体复制
适用一些限制条件。关于复制品大小有不同的规定,取决于复制单面还是双面。一般来说,合法复制需遵守《决议 ECB/2013/10 》和《指导条例 ECB/2003/5 》的规定。
电子媒体复制
如同时满足下面两个条件,可复制钞票影像,为公众提供数码影像:
- 影像分辨率不超过 72 dpi。
- 用对比色沿钞票对角线标明「样本」(SPECIMEN)字样 - 其长度至少达到复制品长度的 75%,字符高度至少达到复制品宽度的 15%。